2009-02-12 崔世平:文遺法利居民舉薦文物


澳門日報| 2009-02-12

《文化遺產保護法》(草案)現開展次輪公諮詢,有文化諮詢委員、學者及團體認同草案涵蓋的鮮明特點。文化諮詢委員崔世平讚賞當局推出有關評定程序,讓公及公共部門自行提出理據,使有價值的舊建築有望成為不動產類文化遺產,晉身“受保護文物清單”,但期望不要只眼人數之多少,應考量集體申請人具備相關專業水平與否。


考量界別不著眼人數

草案文本涵蓋的“互動參與”環節提到,當局會就文化遺產清單的更改,提出不論居民或公共部門均可發起有關評定程序,具有突出意義和普遍價值的不動產均為評定對象。評定程序列明,可由文化局、其他公共部門、財產所有人或私人發起,如屬私人發起則須最少五百名澳門特區永久性居民聯署申請。崔世平普遍認同文遺法草案具備科學性,但希望有關條文具備細則說明,其中關於不動產類文化遺產的評定程序,倘私人有意把一幢不屬受保護文物建築清單之列的舊建築,申報成為不動產類文化遺產,使其成功“晉身”受保護文物清單,發起程序所提到的五百名聯署申請人,是否應該包括專業人士、專家、學者或團體人士在內,不希望當局只著眼人數之多少,“湊夠”便算,當局應以界別方面考量,審慎處理。


促民間主動保護文物

崔世平認為,私人或公共部門向當局提交評定對象,可否成為受保護建築項目,前提是提交的評定對象有否具備相應理據以確立其歷史文化價值。意即有待評定的建築物應有一定的歷史背景,如擁有相關文獻、圖片、權威人士評價、代表性或影響性等作為評定根據。隨時代不斷發展,有理由相信受保護文物建築會適時更新,令更多有價值建築得以保留。當局推出評定程序,可為本澳的受保護建築項目提供調整空間,也促使民間更主動保護應受保護的舊建築,一改官方作主導的局面,靈活性更大。


有學者關注組織架構

澳門文物大使協會針對草案列明不動產的評定程序,至少由五百名澳門永久性居民聯署申請,但法律草案並未列明五百人應具備的條件及標準,是否具有足夠的代表性。新橋坊會理事長黃耀球表示,由民間主動提出有價值的舊建築申請評定為受保護項目,鼓勵公積極挖掘社區資源,申請成功與否,也能提升申請項目的知名度。建議當局設立工作小組,盡早整理多個舊區具備條件卻未有列入受保護建築之列的舊建築,妥善處理民間提交的申請項目。

有學者關注到即將成立的文化遺產委員會,成員是民選代表還是官委人員,望最終組成的文遺委員會架構有不同界別人士參與,集思廣益,並非純屬的官方組織,並存在公討論空間。


倡分階段訂管理計劃

就“文遺法”草案提出為“澳門歷史城區”制訂管理計劃,崔世平關注到“文遺法”出臺後,管理計劃能否如期落實執行,中間會否出現“時差性”,建議當局分階段制訂管理計劃,由官方牽頭並執行、民間配合。澳門文物大會協會普遍認同管理計劃的概念具備必要性及可行性,可作為“澳門歷史城區”更完善的保育措施。期望管理計劃及局部管理計劃具有連接性,適應社會的可持續發展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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