澳門文物大使協會章程
(經刊登於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》2016年第50期第2組及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》2010年第30期第2組修改刊登於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》2004年第31期第2組的文本)
第一章
總則
第一條
名稱
本社團訂定之中文名稱為“澳門文物大使協會”,簡稱“文物大使”,葡文名稱為“Associação dos Embaixadores do Património de Macau”,簡稱“AEPM”,英文名稱為“MacaoHeritage Ambassadors Association”,簡稱“MHAA”,本章程以下簡稱為“本會”。
第二條
存續期及法人住所
一、本會自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,存續期並無確定期限。
二、法人住所設於澳門炮兵街20-B號閣樓A室,倘有需要,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改。
第三條
性質及宗旨
本會為非牟利青年團體,以“愛護文物•傳承文化”為理念,以“推動文化遺產教育,普及文化遺產保護意識,促進文化遺產事業發展”為宗旨。
第二章
會員
第四條
會員資格
一、任何十三至四十五歲的澳門青年,只要贊同本會宗旨,願意遵守本會章程,均可申請成為會員。
二、凡連續成為會員達五年者,自動成為“永久會員”。
三、會籍分為“文物大使”及“一般會員”,具體由內部規章訂定。
四、年齡超過四十五歲的永久會員成為榮譽會員,其不具備第七條第(一)項及第(二)項的權利。
第五條
會員的加入
一、欲成為本會會員的人士須填寫及簽署由理事會認可的申請表格。
二、所有入會申請須經由理事會審批,理事會有取錄會員的最終決定權。
第六條
會員的退出
會員退會,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,並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及交回會員證。
第七條
會員的權利
凡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的權利:
(一)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;
(二)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、建議及表決權;
(三)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;
(四)享有本會會員具有的一切福利和權利。
第八條
會員的義務
凡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的義務:
(一)遵守本會章程、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的決議;
(二)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,推動會務的發展及促進會員間的互助合作;
(三)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及成員之間利益的行為;
(四)凡本會會員因未經本會同意,以本會名義作出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,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益,本會並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;
(五)按期繳納會費。
第九條
會員的除名
一、經本會理事會的決定後,可對違反本會章程的會員除名。
二、尤其在下列情況下,會員可被除名:
(一)嚴重違反本會章程、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的決議;
(二)作出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,涉及違反從事本會宗旨的行為;
(三)嚴重不履行會員義務。
三、對會員除名屬本會理事會職權,唯理事會必須透過會議進行表決,並獲最少三分之二的理事會成員通過,方可實行。理事會應以書面形式,通知被除名的會員。
第三章
組織架構
第十條
管理機關
本會的管理機關包括會員大會、理事會及監事會。
第十一條
會員大會的組成
一、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,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。
二、會員大會設立不少於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主席團,其中一人為會長。
三、會長的職權為:
(一)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;
(二)統籌會務的推廣;
(三)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的工作。
四、副會長的職責在於協助會長履行職務,並在其缺席或不能履行職務時暫代會長一職。
第十二條
會員大會召集會議及運作
一、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平常大會,由會長召集,應於會期不少於八天前向會員發出具有會議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及議程的召集書。
二、特別會員大會須由下述任一要求方可召開:
(一)會長及副會長要求;
(二)經理事會會議人數三分之二贊同要求;
(三)經監事會會議人數三分之二贊同要求;
(四)佔全體五分之一的會員聯署要求。
三、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,若當時出席的會員不足,須將會期押後半小時,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,屆時則不論出席會員的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。
四、會員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同意。惟罷免會長、理事長及監事長之決議,須獲出席者三分之二或以上贊同,方為有效。
第十三條
會員大會的職權
會員大會具有以下的職權:
(一)選舉領導機關成員,惟第十九A條規定的情況除外;
(二)通過、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及制定補充規則;
(三)制定本會工作方針;
(四)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各項議案、工作報告、年度帳目;
(五)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及意見書;
(六)由理事會推薦,可聘請人士擔任榮譽職務;
(七)履行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職權。
第十四條
理事會的組成
理事會為行政管理機關,由不少於五名且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,其中一人為理事長。
第十五條
理事會召集會議及運作
一、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。需全體理事會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方可召開。
二、理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同意。倘票數相同時,理事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。
第十六條
理事會的職權
理事會具有以下職權:
(一)遵守及執行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;
(二)對錄取新會員及會員除名作出決定;
(三)對本會的財務作出管理;
(四)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計劃、經費預算及財務報告;
(五)向會員大會提交修改本會會章的草案;
(六)安排及協助會員大會的召開;
(七)履行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職權。
第十七條
監事會的組成
監事會為監察機關,由不少於三名且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,其中一人為監事長。
第十八條
監事會召集會議及運作
一、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及主持。需全體監事會成員半數以上出席,方可召開。
二、監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同意。倘票數相同時,監事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。
第十九條
監事會的職權
監事會具有以下職權:
(一)對每年由理事會提交的年度工作報告、財政報告及其他事項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;
(二)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;
(三)履行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職權。
第十九A條
領導機關成員
一、各領導機關成員職稱、人數及組成由內部規章訂定,任期為兩年,連選得連任,惟會長、理事長及監事長只可連任一次。
二、任何成員若暫時未能履行職務或出缺,由其下級代任或上級兼任有關職務。
三、除第十二條第四款所指外,領導機關成員如有增減或更換,經所屬機關決議通過及會長批準後替補。
第十九B條
其他職務成員
各機關得按需要委任不具有領導機關成員身份的其他職務成員,具體由內部規章訂定。
第四章
經費財政
第二十條
經費來源
本會之經費來源為:
(一)會員會費;
(二)會員、社會人士、團體、公共或私人機構之捐助或撥款;
(三)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;
(四)舉辦各項活動之收益;
(五)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,可進行募捐;
(六)其他一切合法收入。
第五章
其他
第二十一條
解釋及修改
本章程的解釋權及修改權均屬會員大會。
第二十二條
本會的解散
如解散本會,必須獲得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方可解散。
第二十三條
附則
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,概由會員大會制定補充規則施行。
第二十四條
會徽
本會得採用會徽,會徽式樣如下:
色彩說明:
A. 紅色(印刷專用Pantone1797C)
B. 白色